保荐总结报告书
(相关资料图)
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
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
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
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
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
一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
性陈述或重大遗漏,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法
律责任。
会”)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。
法》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。
二、保荐机构基本情况
情况 内容
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
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
注册地址
镇 B7 栋 401
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、28 层
法定代表人 江禹
联系人 杨柏龄、郑弘书
联系电话 0755-81902000
三、发行人基本情况
保荐总结报告书
情况 内容
发行人名称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
证券代码 000582.SZ
注册资本 1,772,002,429 元
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角路 145 号
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 12 号北部湾航运中心 9-10
主要办公地址
层
法定代表人 李延强
实际控制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
联系人 向铮
联系电话 0771-2519801
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
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6 月 29 日
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23 日
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
年度报告披露时间
四、保荐工作概述
项目 工作内容
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,组织
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;提交推荐文件后,主动配合中国
证监会的审核,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
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,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,按
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
求的相关文件,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。
(1)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
情况 后,再报交易所公告。
持续督导期内, 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 日、
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、募投项目建设
(2)现场检查和培训情
进展情况、生产经营、公司治理、内部决策与控制、投资者关系
况
管理等情况。
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 日、2022 年 12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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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。
(3)督导公司建立健全
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,发行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
(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制度,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、会计核算制度、内部审计
公司资源的制度、内控 制度,以及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
制度、内部审计制度、 序与规则等。
关联交易制度等)情况
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
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,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
制度,并与保荐机构、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
三方监管协议》及补充协议。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
(4)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,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
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。
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
情况 297,337.31 万元,投资于“收购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泰港石化码头
有限公司 100%股权项目”、“防城港渔澫港区 401 号泊位工程后
续建设项目”、 “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 9 号、10 号泊位工程项目”。
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,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89,368.62 万
元,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8,801.20 万元(含已结算利息)。
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
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,了解发行人“三会”的召集、召开及
(5)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
股东大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。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,保荐代表人均事
先审阅会议通知、议题,通过电子邮件、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
按规定召开。
持续督导期内:
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2020 年度北部湾港
严格执行了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,并按照《深圳证券交易
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、
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
监管要求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进行披
露。北部湾港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
(6)保荐机构发表独立
致,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。保荐机构对
意见情况
北部湾港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。
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
认为:本次北部湾港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
实施募投项目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
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,履行
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
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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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
改变募集资金用途、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
泰联合证券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
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。
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
表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北部湾港与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
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
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对该
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
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
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
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
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
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涉及关联交易
的事项无异议。
换先期投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
先期投入的事项,已经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审议批准、独立董事
发表同意意见,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出具了
鉴证报告,履行了必要的程序;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
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,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
行,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综上,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异
议。
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
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调整与上海中海码头发
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
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,有利于公司发展,该等关联
交易定价公允,不存在变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上述事项
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
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,符合《证券发行
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及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规定的要求。综上,
华泰联合对公司本次调整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
行动人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。
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1 年度
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调整与广
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1 年
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,
有利于公司发展,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,不存在变相损害全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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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股东利益的情形。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,
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
决策程序,符合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深圳证
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及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
指引》等规定的要求。综上,华泰联合对公司本次调整与广西北
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1 年度日
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。
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
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“北海铁山港 3#-4#码头泊位
后续建设”和“防城港粮食装卸专业化泊位改造三期工程”结项
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,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
益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,并经独立董事发表
了同意的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,符合《上市
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
求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
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规定的要求。因此,华泰联合对公司本
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
金事项无异议。
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
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
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的
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,有利于公司发展,该等关联交易定价
公允,不存在变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上述事项已经公司
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,尚需股东大会审议;独立董事发表了
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,符合
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
市规则》及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规定的
要求。综上,华泰联合对公司本次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
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。
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
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与广西北部湾
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
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,有利于公
司发展,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,不存在变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
的情形。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,尚需股东
大会审议;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
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,符合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及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
规范运作指引》等规定的要求。综上,华泰联合对公司本次与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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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2 年
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。
家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收购
防城港三家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
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,关联董事已回避
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
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
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
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
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收购
防城港三家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。
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
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北部湾港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
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
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关联董事已回
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
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
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
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
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
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
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。
债券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申请政府专
项债券资金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
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
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
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
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 《证
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
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
券对公司申请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暨关联交易无异议。
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经核查,本保荐机
构认为:2021 年度北部湾港严格执行了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,
并按照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
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
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
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进行披露。
北部湾港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,
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。保荐机构对北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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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湾港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。
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控
股股东提供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
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关联董事
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
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
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
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
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政府专项债券资金
暨关联交易无异议。
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北部湾港现有的内部
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,在所
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;北
部湾港的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》基本反映了其内部
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。
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清淤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
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北部湾港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
责任公司签订清淤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
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关联
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,履
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
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
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
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
公司签订清淤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。
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清淤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
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北部湾港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
限责任公司签订清淤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
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关
联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,
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
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
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
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
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
限责任公司签订清淤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总结报告书
项目 工作内容
赤沙码头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
公司本次收购防城港赤沙码头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
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
议审议通过,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
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
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
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
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
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收购
防城港赤沙码头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。
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堆场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
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北部湾港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
限责任公司签订堆场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
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,关
联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,
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
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
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
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
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
限责任公司签订堆场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。
沙码头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
本次向防城港赤沙码头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
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
过,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
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
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
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
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
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向防城港赤沙码
头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。
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堆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
易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北部湾港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
限责任公司签订堆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
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
过,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
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
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
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
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
保荐总结报告书
项目 工作内容
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
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堆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
无异议。
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、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
渔业资源补偿实施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
本次北部湾港与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、防城港中港建
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渔业资源补偿实施合同涉及关联交易已
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
议审议通过,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
见和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
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
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
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与广西八桂工
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、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渔
业资源补偿实施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。
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
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
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的
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,有利于公司发展,该等关联交易定价
公允,不存在变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上述事项已经公司
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,尚需股东大会审议;独立董事发表了
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,符合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
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
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
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对公司
本次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3 年度日
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。
供 2023 年度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
为:公司控股股东提供 2023 年度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暨关联交易已
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
会议审议通过,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,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
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
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
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
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
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控股股
东提供 2023 年度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暨关联交易无异议。
保荐总结报告书
项目 工作内容
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
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与广西北部湾
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
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,有利于公
司发展,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,不存在变相损害全体股东利益
的情形。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,尚需股东
大会审议;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
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
司规范运作》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
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
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对公司本次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
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
异议。
集资金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
见,认为:本次北部湾港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
以实施募投项目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
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
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,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
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
作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、
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华泰联合证券对北部湾
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
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。
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“防
城港渔澫港区 401 号泊位工程后续建设”、“钦州大榄坪南作业
区 9 号、10 号泊位工程”的计划建设进度进行调整,是根据募投
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,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
长远发展规划,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,不影响
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,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
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
议通过,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
批和决策程序,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
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
司规范运作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。综上,保荐机构
对北部湾港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。
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2022 年度北部湾港
严格执行了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,并按照《上市公司监管
保荐总结报告书
项目 工作内容
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《深
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
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
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进行披露。北部湾港 2022 年度募集资金
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,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
关法律法规的情形。保荐机构对北部湾港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
与使用情况无异议。
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北部湾港现有的内部
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,在所
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;北
部湾港的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》基本反映了其内部
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。
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
(7)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、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,发行人及其他
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。
(8)保荐机构配合交易
所工作情况(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,
问询、安排约见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。
文件等)
(9)其他 无
五、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
事项 说明
六、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、资料和相关信息,并保证所提供文件、资
料及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;按照相
关法律法规要求,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,为本次可转债发行和上
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。
保荐总结报告书
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及时、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;重要事项能
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、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,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
关文件资料,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
发表专业意见。
七、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(1)尽职推荐阶段: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
出具专业意见,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。
(2)持续督导阶段: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
时出具专业意见。
八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,披露内容完整,不存在
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。
九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
募集资金,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,并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履行相关信息
披露工作,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。
十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
截至2022年12月31日,北部湾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,
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。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募
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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